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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鲁番地区村级组织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专员: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更新:2006-6-15  录入:song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级组织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规范(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配套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本村全面工作。各配套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村级组织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团结稳定的方针,积极完成乡镇安排的各项任务,维护和发展村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团结带领村民群众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第二章   村级组织的职责任务

    第四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的重要问题。领导制定本村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村庄建设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决议和规划的实施。

    (三)在村民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应尽义务。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

     (四)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持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支持和保证各配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监督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五)按照“五个好”党支部的目标要求搞好自身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推荐、教育、管理和监督。配合乡镇党委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落实“三老”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组织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推广、普及农业科技,搞好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政法部门打击各类违法犯罪。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执行村党支部的决策,宣传教育群众,维护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村民之间、村之间和村与驻村单位之间的团结。协助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维护其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按照规划搞好本村建设。

     (六)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搞好义务教育。组织实施农业科技示范普及活动,教育村民移风易俗。支持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八)听取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村党支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代表集体行使发包权,维护集体的所有权。

    (二)为村民的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三)经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

    (四)对本村集体资源进行开发,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管理村级财务。规模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规模小的村,由村民委员会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第七条  村团组织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文化和农业科技知识。

    (二)宣传、执行村党支部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村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发展,维护农村稳定。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活动和其他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生产和生活,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六)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培养和推荐青年中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  村妇代会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爱国家、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文明新风。

    (二)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配合有关部门制止歧视、虐待妇女,打击残害、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行为。

    (三)组织妇女参加”三学三比”、文明家庭创建和拥军优属等活动。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卫生保健、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四)建立和完善妇女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户、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五)协助党支部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村级后备女干部工作。

    (六)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创办经费基地,提供市场信息和农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  村民兵组织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根据形势和需要,担负战备执勤任务,保护本村重要目标和部位。

    (三)配合政法部门打击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本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四)积极抢险救灾,保护集体和群众利益。

    (五)带头扶贫帮困,移风易俗,维护民族团结,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六)对社情进行监控,及时上报各类情报信息。

    第三章   村级民主选举 

    第十条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村级组织任期届满要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推后进行,但提前或推后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群众和乡镇党委推荐,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村级配套组织的选举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办法和各自章程进行。

    第十一条  村级各组织的成员候选人必须政治坚强、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有文化知识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原则要求,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作为推荐和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依据。

     第十二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领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参加选举各项准备活动,其成员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贯彻上级党委意图,把握正确方向,积极联系、引导群众,做好候选人提名工作,监督选举委员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结束后及时主持、监督新老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交接工作。对拒不移交的,政法部门应协助执行。

     第十三条     下派、交流的村干部,享有村级组织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村级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村级事务决策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进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配套组织所议事项,应经村党支部研究同意。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为:

    (一)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酝酿沟通;

    (二)村党支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三)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征求意见;

    (四)召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形成方案;

    (五)将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六条  村级重大事务包括:

    (一)本村工作目标任务;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班子成员以及村财务人员、村民小组长、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等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和罢免;

    (三)数额大的财务开支;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承包方案、村经济实体的承包;

    (五)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建设承包方案;

    (六)农村土地承包方案;

    (七)村庄规划,宅基地的审批;

    (八)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九)社会治安、宗教事务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确定扶贫帮困对象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

    (十一)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乡镇党委的决议和指示;

    (二)讨论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办法措施;

    (三)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培养发展新党员事宜;

    (四)研究有关干部推荐、选拔、调整、罢免事宜;

    (五)讨论研究协调配套组织工作事宜;

    (六)对村内其它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以成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须报上级党委批准的,按程序报批。村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不是党支部成员的配套组织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村“两委”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前阶段工作,安排近期或下阶段任务;  

    (二)研究落实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方案;

    (三)讨论党支部提出或受理的议案,形成决策意见;

    (四)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组成。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意见。会议由村党支部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一个月一次,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一般情况下,应在党支部提出议案或受理村民委员会议案、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提出议案后15日内召开。

    第二十一条  村级其他组织因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有关事项,经村党支部研究后,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各自的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设想,一般每个月汇报一次。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大事、要事以及对一些把握不准或可能对村内造成较大影响的工作,要及时向党支部请示。村党支部要把上级的指示、工作任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等配套组织传达。       

    第五章  村级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农民负担执行情况报告;

    (二)讨论制定本村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评议和依法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讨论解决本村生产承包经营中的问题和兴办本村公益事业的有关事宜;

    (六)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建设、承包及其收益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等事项;

    (七)撤销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前应将讨论事项告知村民代表,并征求村民意见。凡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必须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工作,在各项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职责的,经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提议由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撤换。

    第二十六条  村民会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坚持合法、适用和民主的原则,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六章  村级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党员监督。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须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乡级人民政府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委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建议,村委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委会未按规定时间对罢免要求或建议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和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九条  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财务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村民公开。财务事项每半年逐项向群众公布一次。遇有急需公开的事项应随时公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日活动,直接听取村民意见。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一)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支的执行情况,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处置情况,优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村干部年度补贴情况,水电费收缴情况;

     (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土地使用的数量、补偿及宅基地使用方案,计划生育指标的分配、落实情况,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含果园、菜园、养殖场等)的承包情况;

     (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村务公开的内容全面真实,通俗易懂,便于村民了解,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询问,应当在十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乡镇党委每年组织党员、村民对村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村干部每年至少一次逐户征求意见。      

    第七章  村级财务和印章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有乡代管县监督。村财务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或由乡镇农经部门委派,村干部不得兼任村会计或出纳。

    第三十三条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对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收支情况及其公开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数额小的财务开支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村党支部书记审查、村委会主任审批;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数额大的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批准。村集体应接受乡镇农经站的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要登记入帐,纳入会计核算,专人保管。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变卖和报废处理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处理,要经农经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后由乡镇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村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任何机关和单位向村民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级组织对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抵制。

    第三十七条  本村范围内需要农民筹资投劳的集体公益事业以及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一事一议,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经乡镇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村级组织印章由乡镇负责制发。村党支部印章的使用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组织委员管理。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保管人由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村财务经济合同专用章由乡镇农经站保管。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签字,经乡镇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使用应登记备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或其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乡镇政府暂时代管。       

    第八章   农村党员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教育培训。坚持不懈地在党员中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和适用技术、市场经济知识培训,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每月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明确每个党员应尽的责任,保证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落实。

     (四)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优秀的党员,要大力宣传表彰;对不合格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区别情况,严肃处置,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劳动力密集的地方,党员要带头搞劳务输出。村党支部要保持与外出务工党员所在地党组织的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流出党员的教育管理。对流入的党员,村党支部应及时将他们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六)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严肃查处。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七)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四十条  村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村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二)听取、讨论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四)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五)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需要党员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以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全体党员要坚决执行。党员大会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无特殊情况,不宜推迟举行。

    第四十二条  村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内容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当前形势任务要求的实际情况确定,讲求实效。会前,党小组长应与党支部书记和有关委员沟通情况,共同商定会议内容。党小组会的活动情况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第九章  村干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市)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干部职数。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实行县(市)、乡镇党委双重管理。其他村干部由乡镇党委管理。提倡村党支部书记依法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符合条件的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村“两委”成员兼任村民小组长。

    第四十四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中任职。如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免去或辞去另一方职务。村级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涉及本人或与本人家庭以及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必须回避。

    第四十五条  村党支部根据本村工作需要确定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村干部因私外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请假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请假由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村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乡党校集中培训。鼓励村干部参加学历培训。

    第四十七条  经乡镇党委批准,每个村确定并保持3名以上村级后备干部常数,由村党支部采取压担子、交任务等办法,在实际工作中进行重点培养。

    第四十八条  根据工作实绩,由乡镇党委严格考核,按照有关规定,综合确定村干部误工补贴报酬。误工补贴由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组成,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发放一些津贴、奖金。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前和村民会议作出决定罢免的干部,以及村“两委”主要领导和村财务人员正常离任时,要进行财务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十条  村干部开展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准搞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第五十一条   村干部有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诫勉、调整或依法罢免:

    (一)包庇、纵容、直接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对本村民族分裂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上报、不制止;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三)不能按时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

    (四)办事不公,以权谋私,为政不廉;

    (五)违反程序擅自决策,造成不良后果;

    (六)村务、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村集体资产、资金损失或流失;

    (八)乱摊派、乱罚款,随意增加农民负担;

    (九)对村民的正当要求,能解决不解决或久拖不决;

    (十)闹不团结,作风不民主,工作方法简单,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  

    (十二)组织、煽动村民越级上访;

    (十三)其它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各县(市)委、人民政府督促,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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