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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洛浦县民政系统服务承诺及处理办法
    [专员: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更新:2006-6-15  录入:song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纪委三次全会、自治区纪委五次全会和地、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安排和部署,进一步加强县民政系统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县民政系统作风建设的不断发展,确保我县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系统实际,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服务承诺

    民政工作宗旨: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黎民百姓解愁。

    我们民政局将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工作的一切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您有困难,我们尽力帮助,您来办事,我们一定按政策办理,决不含糊,该办的事我们将用最快的速度立即办理;办不了的我们会给您解释清楚,请您谅解。我们将努力做到“把母爱还给孤儿,把孝心献给老人,把爱心送给服务对象。”为此,我们郑重承诺:

    (一)凡是来民政局办事的,我们将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当天能办完的事绝不拖到第二天;一次能办完的事绝不让办事人员跑第二次。

    (二)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一时不具备条件或政策不允许的事,我们将向来办事人员做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服务引导工作。

    (三)如发现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时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工作态度粗暴简单等问题,欢迎社会各届群众进行监督投诉。县民政局监督电话:6623981(局长办)

    (四)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办理成立社会团体组织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农村专业协会成立登记的,我们将按照公布的放宽后的新政策规定办理,不再受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会员数量、专职工作人员、6个月申请筹备期、公告、登记费、固定办公场所等条件的限制,直接进行登记;

    指导、帮助有关部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民间组织,促进洛浦县经济发展。

    (五)优抚安置工作

    办理城市退伍军人的接收报到手续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城市退伍军人的档案审查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烈、评残工作从材料的受理、审查、研究上报工作在10日内完成;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审查手续的办理工作在7日内完成,并积极做好安置服务工作。

    (六)救灾救济工作

    一旦发生灾情,民政局领导和救灾办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救灾,确保灾区群众不挨饿受冻;

    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监管,在救灾款物的分配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七、加大对全县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设立低保工作举报电话(6623981);

    按照对低保工作动态管理的要求,每季度进行1次大检查;

    对受理的上访和反映问题的信件、电话,从受理到检查核实、处理,在10日内完成并给予答复;

    在低保资金的分配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

    对申报办理福利企业的,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

    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所需各种材料齐全,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对受理的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的来信来访,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从受理到检查核实在10日内完成并给予答复;

    对受理的基层组织民主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认真调查核实,从受理到检查核实在10日内完成并给予答复;

    在社会福利资金、公益金的分配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受理电话:6623981

    (九)区划地名工作

    对行政区划的调整、地名的命名、更名,在条件具备、各种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从材料的受理、审查、实地调查、上报在30日内完成。

    (十)对反映各乡(镇)民政办及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种问题我们将及时受理,决不推诿扯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在10日内完成并给予结果答复。

    二、违反服务承诺处理办法

    (一)对救灾物资发放情况未公开的,一经发现,对单位和单位主管年内取消评先选优的资格。

    (二)民政业务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服务态度生硬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扣发部分或全部生活工资。

    (三)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借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当事人及亲属直接或暗示索要钱物,一经发现,除退还全部索要钱物外,经济上加倍罚款,行政上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婚姻登记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搭车”收费、乱收费的,一经发现,调查核实后,按《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洛浦县人民政府民政局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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