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昌吉市城市规划局是昌吉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的工作部门。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城市规划法〉,负责昌吉市城市规划法规、规定以及城市规划与发展战略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各专项专门规划;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昌吉市市辖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和管理规定,统一审批核发昌吉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建立城市规划管理地理信息系统,为昌吉市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统一的现状地形图,负责提供昌吉市地理信息数据资料。 (五)负责对在昌吉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的管理工作,对从事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验证。 (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资料收集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城市规划行业发展计划,组织推动城市规划、勘察及管理专业技术进步工作。 (八)负责对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违法建设项目以及重要违法案件、专业性强的违法案件进行定性的工作。 (九)负责组织对昌吉市行政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十)参与昌吉市行政区内国土和区域规划及各项大中型建设基础上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职能,昌吉市城市规划局内设3个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本局政务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做好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和文书、档案、外事、计划、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职改、培训教育、安全、保卫、保密和宣传等工作;负责本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筹备本局各种重大活动和会议,起草有关综合性文稿和工作总结;负责财务和财产管理(包括年度经费计划、各项费用的收支);负责督查和信访,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的提案和建议。 (二)城区综合业务股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用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认定建设工程申请;负责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 (三)村镇股 指导全市村镇体系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村镇规划经费计划;负责村镇规划管理,核发村镇建设项目的“一书一证”。
事业机构 测绘队 城市地理信息中心 城市规划前期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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